拾伍、撫卹(在職亡故)
一、撫卹金申請作業
應辦事項 |
在職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二、年撫卹金與一次撫卹金: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三、比照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上。 |
繳交資料及證件 |
1.撫卹事實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校,二份報送教育部)。 2.所有遺族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3.請領撫卹金同意書。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由領受人共同出具領卹同意書並協議由一人代表具領。 4.經歷證件乙冊(含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服役年資證明等文件)。 5.各級教師證書影本。 6.死亡證明書一份。 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8.社會局核發之土(火)葬證明。 9.如係因公死亡應另附因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說明 |
1. 學校教職員有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情形之一者,應由服務機關通知遺族申請撫卹,由人事室予以協助辦理。 2.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由該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途中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者。 3. 請領時效:五年。 4.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應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或由領受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具領,又生前預立遺囑者,從其遺囑。 5. 教職員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生前立有遺囑或遺族不願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領撫卹金者,得改按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但應在撫卹事實表上註明。 6. 教職員於撫卹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其撫卹金並均依修正施行後規定之標準給卹,上開任職年資之撫卹金並按撫卹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比例計算,分別由政府編列預算及退撫基金支付。任職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者,應優先採計撫卹條例修正施行後之年資。 7. 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計算,請逕洽人事室辦理。 |
二、殮葬補助費申請作業
應辦事項 |
殮葬補助費: 按公教人員本人在職亡故當月薪俸額,土葬發給5個月、火葬發給7個月之標準發給,但最低以不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薪俸額。 |
繳交資料及證件 |
一、死亡證明書1份。 二、除戶戶籍謄本1份。 三、遺族代表具領切結書1份。 四、火葬證明文件(土葬免附)。領據1紙。 |
說明 |
1. 請領時效:五年。 2. 請逕洽人事室辦理。 |
三、相關法規(法規請參閱人事室網頁)
(一)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撫卹法
(四)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五) 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