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教師聘用及教師升等

一、教師聘任流程

本校各單位徵聘專任教師前,須成立專任教師徵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各單位徵聘教師前須先由本委員會議決徵聘教師資格條件(含專長領域)及公開徵聘程序,其程序最少應包括訊息公告、資料審查並得面談、公開演講、試教等過程。訊息公告由人事室統一時程辦理。各單位在每學年徵聘教師前,須將本委員會各委員與召集人名單以及擬進行之徵聘程序,逐級送校長核備後方得開始進行徵聘作業。作業過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不予聘任。本委員會應依公告內容及應徵人員資格條件(含專長領域)進行資格審查,並於審查後將結果列冊且檢附訊息公告表,由徵聘委員會簽送校長,於核示後方得進行面談等後續作業。擬徵聘人選由本委員會審查符合徵聘資格條件及程序後推薦,並送該單位、院級及校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二、教師敘薪

辦理提敘薪級應備文件:

(一)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申請表

(二)教師辦理工作經歷之薪級提敘,請提供以下資料:

1.各工作經歷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須含各項工作及職稱之起迄期間,服務期間成績優良始得採計。)

2.如任職單位為國內外私人企業或公司(非研究性私人機構),除離職或服務證明外,尚須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相關資料

(2)從事工作性質說明(本校規定與學術研究工作密切相關者得滿一年始得提敘一級):請老師說明工作性質(以A4紙張書寫,並簽名),如有工作期間發表之Paper或專利,亦請提供。

三、教師(含兼任教師)資格審查

新進教師辦理教師證書(已領有所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免;兼任教師須在本校任滿年並依程序簽奉核可後辦理)

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修業情況一覽表

請教師自行上教育部學審會網站 https://www.schprs.edu.tw/index_1.jsp 下載所需表格填妥後EMAIL至承辦人,並請繳交列印填妥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4(貼上照片並簽名蓋章)

2.另具外國學歷者尚須檢附:

(1)填寫修業情況一覽表一份(請簽名蓋章)

(2)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學位證書與成績單。

(3)至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國外修業期間之入出境記錄。

3.除上述浮貼於履歷表之照片外,請另繳交一張二吋照片,用以粘貼於教育部核發之證書上。

四、教師升等

(一)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採計,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校副教授以下各級教師,服務至每年一月或七月底符合升等資格者,得依規定時限與程序申請升等,其審查作業要點另訂之;申請學位升等得不受上述時程限制,惟升等起資日期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各單位無擬升等級教師缺額者。

2.助教申請升等,無適當課程提供授課者。

3.現職教師因留職留薪或延長病假,實際授課未達升等年資條件者,或正在以全時間進修或次學年度將全時間進修者。

4.著作或論文未經出版或發表者;惟未經發表之著作或論文已為接受且出具証明將定期發表者,不在此限。

5.代表作函報教育部審查時逾五年者。

6.專任教師在本校服務實際授課未滿一年。

7.送審中尚未核定者。

(四)本校專任講師,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即已任教,並已取得證書,現仍在職年資未中斷者,在國內外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其所學與所擔任之課程相關,且有適當課程提供授課者,得以該學位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其資格仍應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五)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之審查,區分為系、所、室、中心教評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院教評會、本校教評會之三級評審制。

(六)教師升等應向其所屬系所教評會申請,每學期得申請一次,第一學期(申請八月升等者)至遲應於七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申請二月升等者)至遲應於一月十五日以前。由各學院完備程序後將相關升等資料送達人事室彙整,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逾期併入次學期辦理。

(七)各系(所)、院辦理升等之時程另訂。

五、教師資格送審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注意事項

(一)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

    1.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2)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1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不在此限。)

(3)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教育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4)2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5)如係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惟已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之著作,不得重複以該著作申請高一等級之教師資格。

(6)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7)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8)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手抄、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

(9)專門著作出版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地點、定價、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等相關資料。

(10)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11)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具正式審查程序,並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故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之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證明,放於該篇論文首頁或末頁。

(12)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應加附審查程序證明。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以光碟發行者,應加附紙本並須註明時間、發行單位。

(13)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請盡量獨立分冊並以活頁處理。

    2.代表著作(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1)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第16條之11款,或依863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17條第1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2)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1人送審,應填寫合著人證明,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合著人證明:

            A.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B.送審人為第1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3)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4)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5)代表著作(不含專書)尚未正式發表:

代表著作尚未正式發表,而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應將下列措施列入後續處理事項:

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其1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報教育部予以展延。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視以下情況,報請教育部核處:

            A.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

            B.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3.參考著作

        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3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惟應檢送抽印本,研討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須有出版頁光碟片出版影印本或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影本(可至ISBN全國新書資訊網查詢下載列印)

(二)參考資料相關規範(參考資料不用報部)

1.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俾供評審。未依規定辦理送審者,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

2.未於研討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若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

(三)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

    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2規定辦理略以,

    1.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1)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2.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3.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1)研發理念。

(2)學理基礎。

(3)主題內容。

(4)方法技巧。

(5)成果貢獻。

(四)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

    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1規定辦理略以,

    1.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及設計。

    2.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五)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

    1.以下列條款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1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319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1款規定送審副教授資格者。

    2.以取得博士學位之畢業作品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作品內容及展現方式得不受「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附表一及「送審前5年內」之規範。

    3.以學位論文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

(六)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相關規範

    1.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請參考第五章「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之附表一;所稱成就證明,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所稱技術報告,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2.送審之成就證明,應附技術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1)個案描述。

      (2)學理基礎。

      (3)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

      (4)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3.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2)成就證明應於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

  (3)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3份,以2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得作為參考成就。

  (4)送審之成就曾獲得獎勵,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5)代表成就係2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6)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六、有關法規

(一)教師法

(二)教師法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五)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六)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七)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八)本校教師升等申請及作業流程表

(九)本校教師升等提送各級教評會資料檢核表

(十)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十一)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十二)本校教師參與學校行政職務、行政工作或活動要點

(十三)本校教師合聘辦法

(十四)本校客座教師聘任辦法

(十五)本校教師升等、改聘、延長服務申復處理要點

(十六)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十七)本校教職員兼職兼課申請及審核要點

(十八)本校專任教師徵聘辦法

(十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作業流程

    1.具擬聘教師證書及具碩士學位擬聘講師

    2.未具教師證書者具大學學歷擬聘為講師及擬聘為助理教授者

    3.未具教師證書者擬聘為副教授及教授

(二十)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實施要點

(二十一)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