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獎懲激勵申訴

一、獎懲事項

本校教職員獎懲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及本校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由各單位簽陳獎懲案件,送人事室簽擬具體建議,提請本校職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後發布。

應辦項目

辦理期限

應備表件

彙辦單位

職員建議獎懲

每三個月

 建議單位或個人填具「職員獎懲建議表」,陳核後並電郵電子檔予業務承辦人以彙辦。

人事室

二、激勵事項

(一)服務獎章申請

應辦項目

辦理

期限

應備表件

接洽單位及說明

服務獎章

由人事室主動請頒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其服務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由人事室造冊申請服務獎章並核發服務獎章獎勵金。

1.由人事室辦理。

2.任職滿10年三等服務獎章、任職滿20年二等服務獎章、任職滿30年一等服務獎章、任職滿40年特等服務獎章。

任教(職)期間凡有留職停薪、辭職進修後即再任教職或曾借調其他機關學校等情形務請詳填,其未予註明者而有年資中斷之情形者,申領年資重新起算。

服務獎章請領注意事項:

1.    採計連續之公教(職)及私教年資,留職停薪期間扣除併計前後之相關年資;辭職後之服務年資重新起算。

2.    擔任專任合格教師前曾任試用或代用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服務年資得准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須另補送證件憑辦。

3.    原已請頒之獎項為一、二、三等服務獎章及證書,於辦理退休時得憑最高獲頒等次之獎章證書支領獎勵金。

4.    已頒發高等次服務獎章者,不得再補頒較低等次之服務獎章。

5.    95年起本校教職員服獎章,改於教職員退休()、辭職或死亡等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頒。

(二)服務獎章獎勵金申請

退休案奉核定後,檢具所領服務獎章最高等次之獎章證書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等次

獎  勵  標  準

獎勵金標準

三 等

連續任職滿10年成績優良

3,600

二 等

連續任職滿20年成績優良

7,200

一 等

連續任職滿30年成績優良

10,800

特 等

連續任職滿40年成績優良

14,400

(三)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請領

應辦項目

辦理

期限

應備表件

接洽單位及說明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人事室主動辦理並轉知

專任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由人事室造冊申請。

1.由人事室通知。

2.依服務年資核發慰問金及賀卡,屆滿40年者另邀請參加總統餐會及教師節表揚大會。

任教(職)期間凡有留職停薪、辭職進修後即再任教職或曾借調其他機關學校等情形務請詳填,其未予註明者而有年資中斷之情形者,申領年資重新起算。

1.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請領注意事項:

(1)      採計公私立連續之教職年資,留職停薪期間或辭職進修深造畢業後再任教職扣除併計前後之相關年資,因其他原因辭職後之教職年資重新起算。

(2)      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若係政府令調或經商調有案、年資未中斷者,除任行政職之年資不予採計外,任職前後之教職年資,得視同連續。

(3)      擔任專任合格教師前曾任試用或代用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得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惟須另補送證件憑辦。

(4)      請頒之獎項為十、二十、三十及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

(5)      已達該獎勵年屆,不得補支領次一獎勵年屆之慰問金。

(6)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

年度等次

服  務  年  資

獎 勵 金

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成績優良

4,000

二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20年成績優良

6,000

三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30年成績優良

8,000

四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40年成績優良

10,000

(四)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

1.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94215日教育部台人()字第0940004092B號函修正

97521日教育部台人()字第0970070881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4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所屬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教育人員,指本部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大學助教、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所稱公務人員,指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納入銓敘之人員。

 

前項所定校長,不包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

前點人員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研提改進業務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有貢獻。

 

()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學校業務有貢獻。

 

()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

 

()執行職務,甘冒險阻,不畏艱難,不為利誘,圓滿達成任務,有助提昇政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表率。

四、

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未獲二年以上相當甲等或曾留支原薪。

 

()公務人員考績未獲二年以上甲等或曾為丙等。

五、

各機關學校推薦所屬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後,詳細填具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依次點所定程序送本部核辦。

 

前項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

本部暨所屬各級學校或機關(構)推薦所屬參加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陳報:

 

()本部人員,經各單位推薦後,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部屬館所,報送本部核辦。

 

()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中職學校,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

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每年選拔之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八十名為原則。

 

最近三年內曾獲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者,以不重複獲選為原則。

八、

本部辦理優秀教育人員暨公務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小組成員由部 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擔任,以政務次長為召集人。

九、

經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新臺幣五萬元,給公假五天,其核定為優秀公務人員者,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各機關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2.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補充規定

                                       93.02.17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97.10.07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2.04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訂定。

二、本校辦理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教師部份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票決,職員部份由職員考績委員會審議票決。

三、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七規定,每年選拔以不超過八十名為原則,故本校推薦至教育部之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以教師或職員一名為限;推薦人選須為本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具有教育部選拔作業要點規定之事蹟,於本校服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共有教育部選拔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五款事蹟者不在此限),且被推薦之公務人員當年度年終考績須為甲等,始得推薦。

四、本校教職員在選拔之年度及上一年度內於辦公時間接受有學籍、學分之進修者,除有特殊重大功勳者外,當年度不得列為推薦對象。

五、符合規定資格者,得經左列方式推薦:

   (一)各一級單位主管推薦。

   (二)由同仁十五人以上聯名建議被推薦人之前款單位主管推薦。

六、推薦人應填送審查事實表詳列優良事蹟併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送人事室彙整後,教師部分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職員部份提職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七、各評審委員會應就候選人之事蹟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後,推薦一人送校長核定人選報送教育部選拔。

    評審委員審議時,推薦人應列席說明。

八、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