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性別平等規範與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訴

一、   本校『禁止性侵害及性騷擾』聲明啟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特頒佈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一、本校承諾,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兩性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

二、本校承諾,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揭示。

三、本校承諾,訂立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校承諾,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等相關規定,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協助遭受性騷擾之教職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五、本校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六、本校禁止對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教職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七、本校承諾,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八、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人人有責,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二、   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97639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相互間於本校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四條    本校有關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的審議及調查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處理。但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平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五條    為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校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如下,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校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一、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5)631-5267

二、電子信箱:antish@nfu.edu.tw

三、傳真機號碼:(05)633-9829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由本校人事室提交性平會協調處理。

第六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辦理各種防治性騷擾之相關課程訓練或講習,並利用集會及文宣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傳。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表格如附表)或以言辭方式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以言辭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申訴者,應於3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  年月日。

第八條    本校對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如下:

一、  接獲申訴或移送之申訴案件,本校性平會應於七日內指定三位以上人員(包含學者專家)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三、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四、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五、  調查小組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依法進行搜證及訪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

六、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七、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八、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  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平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  性平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十一、                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九 條     性平會、調查小組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對本案一切內容保密之義務。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性平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第十條    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性平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性平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有關單位。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十二條    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性平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校參與性平會、調查小組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第十五條    辦理性騷擾申訴案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十六條    至本校洽公民眾如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申訴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中華民國9512269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職員權益,促進校園和諧團結,使處理職員申訴案件有一客觀之評議機制,特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職員對學校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得依本要點向本校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申評會置委員九人,除由全校職員選舉產生不同單位之職員代表五人外,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相關行政主管四人擔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五、職員之申訴向本校申評會提出;不服申評會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六、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及有關證據資料等,申訴書格式如附件。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電話。

(二)為原措施之單位。

(三)事實。

(四)改善建議。

(五)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六)載明就本申訴案件有無提起訴訟。

 七、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酌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八、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及其完整資料後,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請求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

   原措施之單位應自前項書面請求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但原措施之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其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為原措施之單位逾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已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九、申訴提起後,於函復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申評會無須評決,應即終結,並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之單位。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十、提起申訴之職員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其書面請求時,再繼續評議。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決定,以其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得在其他訴訟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十一、申評會依前條規定繼續評議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二、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對造及關係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為之。

 十三、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議決之。

 十四、申評會之決定,除依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外,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前項期間,於依第七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十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所者。
    (三)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十六、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作駁回之決定。

 十七、申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申訴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評議決定,委員中有應行迴避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八、申評會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應對外嚴守秘密。

 十九、申評會之評議案件,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二十、申訴案件於函復後終結,函復依一般公文程式製作,函復時須附記如不服函復,得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二十一、函復以本校名義為之,函送申訴人、為原措施之單位。

 二十二、本校各單位,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應確實執行,如確屬牴觸法律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式陳報校長,校長得交付申評會再議,但同一案件之再議以一次為限。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訴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性騷擾申訴管道

 ◎申訴專線電話:631-5267

 ◎申訴傳真電話:633-9829

 ◎申訴電子信箱:antish@nf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