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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辦理。
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轉該部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該部人事處前以102年7月8日臺教人處字第102009603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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