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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施行
主旨:
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7年5月11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03752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361412號令辦理。
二、檢送考試院及行政院前開107年5月11日令影本、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條文(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及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各1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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