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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自同年7月1日施行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自同年7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51362號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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