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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爰勞動部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

主旨: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 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爰勞動部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0年7月6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08791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

         部相關函釋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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