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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行政院函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0年12月7日生效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14日臺人(三)字第1000223773號函轉行政院100年12月7日
院授人給字第1000060780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刪除該加給表備考八有關「原『戰地加給』已納入地域加給離島地區第
四級內支給。」之規定。

三、檢送原函及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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