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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037194號書函轉行政院101年3月2
日院授人給字第10100269271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行政院函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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