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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主旨:

銓敘部令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10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4241號書函轉銓敘部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44033900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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