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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50062251B號令廢止,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062251E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查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並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在案,「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相關條文業已納入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是以「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予廢止。
三、檢附教育部令及原函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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