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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自105年6月10日施行,請查照。
主旨:
105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4條,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105年9月30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7852號令及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59321號令,定自105年6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8765號函轉行政院、考試院105
年9月30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7852號令及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59321號令
辦理。
二、查105年6月10日施行之退休條例第14條規定:「……(第2項)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
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
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
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
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
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21條之1第1項所
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第3項)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
15年以上者,得依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
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
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
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其他法令重行資遣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
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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