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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11月16日臺教人(一)字第1050157448號函轉行政院105年11月7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75971號函辦理,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 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略以,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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