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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05)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適逢假日,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補假之請假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本(105)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適逢假日,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補假之請假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105)年12月25日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並為勞基法第37條應休假之日,又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是以,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非上開事由不得於本(105)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出勤加班。

三、另本校105年11月7日虎科大人字第1052300662號函諒達,有關行憲紀念日補假事宜,請自行至差勤線上簽核系統辦理請假 【差假申請 > 請假申請單 > 假別請選擇(行憲紀念日)】程序申請。

四、請於該休假日事實發生後於6個月內休畢,逾期視同放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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