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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6年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15185A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亦適用旨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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