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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書函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主旨:

銓敘部書函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7839號書函轉銓敘部106年4月21
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
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
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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