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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轉知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轉知教育部108年6月28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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