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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職)金或優惠存款利息發放事宜,請查照。
主旨;
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職)金或優惠存款利息發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26172號函轉銓敘部108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84847175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項:「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第77條:「(第1項)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項)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3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準此,退休公務人員自107年7月1日起,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若於退撫法公布前已有上開再任情形者,應自107年8月1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三、次查旨揭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據此,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之規定,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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