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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事宜,請查照。
主旨:
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25172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項)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據上,退休教職員自107年7月1日起,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其若於退撫條例公布前已有上開再任情形者,應自107年8月1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三、次查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自108年8月23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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