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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9月5日臺人(三)字第1000158834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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