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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有關亡故公務人員領卹遺族於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得否繼續給卹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3日臺人(三)字第1000196951號書函辦理。

二、亡故公務人員之領卹子女,如於給卹期間成年,須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始得辦理延
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至於已成年子女如在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以休學期
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致學業已中斷,自不得再繼續給卹;至於休學後重讀原年級
者,以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亦不得給卹。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亦有相同
規定,教育人員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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