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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內政部公告100年度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12月23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或至合宜住宅銷售完畢止)。
一、依教育部100年1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00221772號層轉內政部100年11月29日台
內營字第1000810031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辦理之合宜住宅承購,所屬同仁如符合資格並有相關需求者,可填寫申請書
並備妥相關文件,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書及相關規定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下載或
就近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四、檢附教育部、內政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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