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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有關尚未接獲優存金額重行審定函前,提領綜合存款金額,致留存金額低於可回存者,得否補發優惠存款利息一案。
主旨:
有關退休學校教職員尚未接獲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優惠存款金額重行審定函前,提
領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金額,致留存金額低於可回存之金額者,得否依其實際儲
存之本金補發優惠存款利息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2日臺人(三)字第1010033219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臺人(三)字第1000159721號函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依退休人員實際回存情形,溯自100年2月1日起補發
其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案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3日函
知其各營業部略以,是類人員於臨櫃辦理時,請其簽妥同意書後,補發100年2
月1日起至已開立優惠存款起息日間之優惠存款利息,並另向存戶收取質借利息
與活儲息。本校退休教職員如有類此情形,請逕洽各該優惠存款分行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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