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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採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一案,請 查照。
二、茲據銓敘部來函說明,依內政部役政署100年10月27日役署甄字第100001328 0號函所載,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區分為3階段,各階段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第1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此階段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 之規定。 (二)第2階段:自第1階段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 期之日止。此階段除替代役實施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 代役之規定。 (三)第3階段: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本 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 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 理,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 擔。 (四)研發替代役未能服滿前開規定之役期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2項規 定,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1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 間以1/4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即第2階 段及第3階段)未滿1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三、承上,銓敘部參酌內政部役政署100年10月27日函所載研發替代役各階段服役 期間之權利義務,就公務人員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規範如下: (一)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 1、第1階段及第2階段服役期間,係屬一般替代役之服役期限並按義務役標準支 薪,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應採計為服役年資。準此,准予補繳退撫基金費 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屬契約雇用人員,並依勞動基 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 與,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應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準此,該階段既已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退休金,即非退休法得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之範 圍,無法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未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是類未服滿法定役期者,應改服一般替代 役,並將所服役期照前開規定折算後(除第1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 以1/4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1年者,均不予 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再按其係屬替代役體位或常備兵體位,分別補服滿常備 兵役之時間(分別為1年及1年2個月)。基此,考量是類未服滿法定研發役役期 者,既已改服一般替代役並按其體位補服滿法定役期,爰准予依其折算結果及實 際補服滿法定役期之期間(合計應為1年或1年2個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 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5項規定:「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 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 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三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 併計年資。…。」教育人員具有前開研發替代役各階段年資者,均以退役證明 記載之年資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準據;若有疑義時,再向內政部役政署 查註認定。 五、檢附教育部、銓敘部原函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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