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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16661號函辦理。 
 
  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鑒於本規則研修過程中,部分公務同仁反映因公務繁忙,服務機關爰未准其實施休假,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休假權益等意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2點規定,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又本規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定,亦訂有公務人員請假應落實職務代理及相關獎勵措施,是各機關於業務推動之際,宜兼顧同仁休假權益及整體公務人力彈性調整情形鼓勵同仁休假,並依相關人事法規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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