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依總統府秘書長來函,請各校推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資格,且無《法官法》第6條各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大法官人選。
教育部依總統府秘書長來函,請各校推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資格,且無《法官法》第6條各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大法官人選並於104年3月13日前逕向總統府「民國104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報名。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4年3月5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025935號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04年2月25日華總一智字第10410011750號函辦理。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