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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有關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主管進入大陸地區一案,請查照
1.「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自本(105)年1月1日生效,並放置於本室網頁「下載專區」之「差假加班」項下。

2.自本年度起改採線上方式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該系統設定未於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則關閉該功能。故為避免影響各主管進入大陸地區行程,及未於時間內提出申請致受罰緩處分,惠請務必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於出國前2個星期上簽並填寫前揭申請表擲送本室,由本室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校長尚需填寫「教育部所屬大專校院校長差假報告單」,由本室報教育部核定),並於本校線上差勤簽核系統辦理公差程序。如未經內政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依兩岸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2)如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則於出國前2個星期填寫「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本校線上差勤簽核系統辦理公差程序。
(3)以上人員並應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擲送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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