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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改以徵集接受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得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058號書函辦理。
  
二、茲據銓敘部書函說明,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係自102年1月1日起,改以
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履行兵役義務。考量上述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
間既屬義務役範疇,未來公務人員具有是項年資者,得依前開相關規定,檢證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5項規定:「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
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
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三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
併計年資。…。」未來教育人員具有旨揭年資者,於檢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得比照上述規定,併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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