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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長庚大學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第8年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疑義一案。
年11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10056751號書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 99年10月26日局給字第0990026563號 函規定,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等 校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第8年級,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已依原人事局92 年8月19日局給字第0920026787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學院、長庚 大學等校中醫學系8年級,並已繳交學雜費,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而請領補助有 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又原人 事局上開92年8月19日函釋與依該函所作相關函釋規定,均停止適用。 三、茲以前開原人事局99年10月26日函係自同日生效,尚無溯及既往,爰公教人員子女 如於99年10月25日以前已就讀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 修第8年級者,得繼續申請補助至應屆畢業為止;至當時就讀1至7年級者,因非屬上 開釋示所稱已就讀8年級者,其嗣後就讀8年級時,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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