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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外學者來臺兼任國立大學教師,其適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疑義一案。
有關國外學者來臺兼任國立大學教師,其適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224593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 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476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部 分:國立大學兼任教師如非屬依該標準表規定來臺工作者,其來臺期間無論是否從 事約定工作,均不合依該標準表支給相關費用,其如有參與非約定工作範圍及內容 之研究工作,其報酬宜依一般教師所適用相關規定辦理。至其如屬依該標準表來臺 工作者,則應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19日局給字0950032504號函規定辦 理。 三、有關「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部分:以國外學者來臺兼任國立 大學教師,於聘期中既屬學校編制外人員,其因非屬該訓練計畫之原主辦機關或原 訓練機關(構)學校之編制內人員,得依外聘講座國外聘請之標準支給講座鐘點 費。 四、隨函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4762號函、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19日局給字0950032504號函及「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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