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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是否列入年節照護金要點該所定「每月平均收入」審查
有關依「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申請年節照護金者,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是否列入該要點所定「每月平均收入」審查一案,請依銓敘部書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人事處102年3月29日臺教人處字第1020024320號書函轉銓敘部102年2 月7日部退一字第1023692852號書函辦理。 二、查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規定:「適用對象:(第1項)凡於民國68年底以前支領一次 退休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 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投資⋯⋯,每月收入足 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四)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 人最低生活者。⋯⋯。(第2項)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 均收入為新臺幣1萬2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2萬元。⋯⋯。」復查本部88年10月 13日88台特四字第1816684號函釋略以: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規定,係以退休人 員之各項收入總和是否超過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判定能否請領該照護金,是買賣 股票如有收益,即宜併計收入。準此,以年節照護金係政府為照護「早期退休支領 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不足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之退休公教人員」之政策性福 利措施,基於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合理分配原則,復鑑於現今金融商品之多元化,法 令實難一一列舉,爰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所定「每月平均收入」內涵,除該點所列 投資、公私金融機構存款孳息等收入(所得)外,亦包含與其性質類似(如投資或儲蓄 性質之保單配息等)之收入(所得)。 三、本案所詢申請年節照護金者參加「****人壽-新奪標100-滿億變額壽險專案」,其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是否列入「每月平 均收入」審查一節,以該利息收益係投資型壽險配息所得,自屬年節照護金發給與 否之審酌事項,爰應列入「每月平均收入」併計。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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