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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放寬代理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得列為全身健康檢查優待適用對象一案。
主旨:

有關建議放寬代理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得列為全身健康檢查優待適用對象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2年3月4日總處給字第1020022038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2年1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006847號書函轉「三軍總醫院等醫院
辦理中央各機關學校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收費標準
等相關資料一覽表」,諒達。

三、旨揭經濟部建議事項,人事總處原則支持,惟涉及代理期間長短不一、各受理檢查
醫院對優待範圍之考量,爰現階段仍宜洽詢各受理檢查醫院同意後辦理。又本案建
議人事總處業已錄案,俟未來訂定103年主管人員健康檢查相關規定時,再通盤徵詢
各受理檢查醫院意見。爰如有代理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其全身
健康檢查費用之優待,請逕洽各受理檢查醫院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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