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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事宜一案。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事宜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06682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3項)教職員 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或第3條第3項 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 用。…由教職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退休撫卹基金帳戶。…(第6項)教師經學校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 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 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 照第3項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次查教育部101年1月19日臺人(三)字第1010005377B號函說明二(一)4規定: 「補繳退撫基金檢附之證件:除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申請書外,另應檢附服務學校 同意借調證件、服務學校回職復薪證明(應註明借調法令、借調機關學校、借調起 迄期間及回職復薪後薪額)及借調機關學校服務證明(借調至私立學校者,應由學 校加註未曾領學校或政府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等文字,並應註明借 調期間敘薪情形;借調至財團法人者,應由該財團法人加註未曾領取政府預算支給 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等文字)。」 四、惟依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意旨,教育部101年1月19日函說明二(一)4有關 「(借調至私立學校者,應由學校加註未曾領學校或政府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 離職退費等文字,並應註明借調期間敘薪情形;借調至財團法人者,應由該財團法 人加註未曾領取政府預算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等文字)」應修正為 「(借調至私立學校者,應註明借調期間敘薪情形)」。另就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問題:公立學校教師借調私立學校 或財團法人,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與是否領取 借調期間之離職給與無涉,至教師借調期間於借調學校或機構撥繳之退撫費用, 應依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之退離規定辦理。 (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其私校退撫儲金如何處理問題: 1、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 撫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 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同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除前條 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 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60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 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 2、次查私校退撫條例係自99年1月1日施行,爰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私立學校,其 原依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規定撥繳之退撫儲金,仍應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4條及 第25條規定辦理;至私立學校教職員98年12月31日以前之年資,如經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並採計為退休年資,嗣後再任私立學校並重行退休時,自不得採 計為私立學校退休年資。爰各主管機關於核定所屬學校教師具有是類補繳退撫 基金費用之私立學校年資,並採計為退休年資之案件時,應副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三)借調私立學校年資於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公立學校退休年資應如何記載:教師 依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6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係採計為公立學校退 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爰應於退休事實表中公立學校「新制施行後」欄位填 寫是段借調資歷。另,借調財團法人者,亦同。 (四)借調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於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得否辦理增核給與: 1、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辦 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得增核退休給與。 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6條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 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係指連 續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但在不同之公立學校所任 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2、以借調私立學校教師年資,非屬上開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所稱「教 職」及「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爰無法認定為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之公 立學校教師或校長年資。 五、檢附教育部101年1月19日臺人(三)字第1010005377B號函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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