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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事宜,並請依說明三辦理。
主旨:

重申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事宜,並請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二、領受月退休金
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次查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再任由公庫
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
復。…」

二、再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及
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第13條規定:「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
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
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

三、承上,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及
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之日回復。爰各機關(構)學校於獲知退休教
職員再任公職時,應主動通知本部(具85年1月31日前年資者)、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具85年2月1日後年資者)及臺灣銀行(具優惠存款資格者);
其再任原因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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