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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請 查照。
銓敘部令,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51081號函轉銓敘部102年7月 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銓敘部上開令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該部歷次函 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 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 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三、次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 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 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 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不得採計。(第2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 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退休 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四、承上,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自無法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 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爰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至於應 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 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帳戶,始得併計退休年資,併敘。 五、檢附教育部、銓敘部原函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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