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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請 查照。
主旨:

銓敘部令,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51081號函轉銓敘部102年7月
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銓敘部上開令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該部歷次函
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
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
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三、次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
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
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
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不得採計。(第2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
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退休
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四、承上,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自無法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
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爰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至於應
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
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帳戶,始得併計退休年資,併敘。
 
五、檢附教育部、銓敘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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