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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56376號函轉行政院102年10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1684號函辦理。
二、考量公務人員多於例假日前後休假以規劃連續假期,惟常因不熟悉刷卡規定,而於例假日刷卡(應於休假日刷卡),致使無法核銷。為鼓勵公務人員進行旅遊且增加使用之便利,且放寬於休假期間及其相連例假日之連續假日期間至「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三行業刷卡均可納入補助,尚不致影響提振觀光之政策效果,故除現行規定外,增訂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凡具「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三行業之合格消費,所有合格消費均可納入補助。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五點之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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