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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認定。
銓敘部令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專任公職」之範圍,指任職於各類機關(構)或組織型態中,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全部或部分報酬之有給專任職務,以及以契約進用並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之全職職務。退職政務人員於本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6132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銓敘部令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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