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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有關教師因早產雙胞胎出生後2名嬰兒相繼死亡,其喪假核給及喪葬補助費核發疑義,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2年1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76969號函復新北市教育局102年10月14日北教人字第1022813095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法令函釋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核發: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死亡者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補助3個月薪俸額。復查行政院臺40統字第1979號函規定:「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25日函釋略以,教師如其子女出生後相繼死亡並檢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繳驗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規定請領該二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俸額。
  (二)喪假核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銓敘部99年4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9319419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分娩之雙胞胎陸續死亡,同意依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三、綜上,教師因早產雙胞胎出生後2名嬰兒相繼死亡,並已檢具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二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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