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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主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24785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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