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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一案。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2066號書函轉銓敘部 103年6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350號書函辦理。 二、旨述被保險人於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 工),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是類人員應依勞動部103年5月 15日函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並退出公保;設若被保險 人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應依公教人員保險 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 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勞 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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