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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
主旨:
銓敘部書函以,有關監察院就審計部稽察民國101年度各權責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理情形之調查意見中,請該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24596號書函轉銓敘部103年8
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三、再任由政府捐
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
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
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三、有關上開規定所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是否
須以政府捐助(贈)為要件一節,查銓敘部100年3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0331950
3號書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係立法院為免立法疏
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針對該款第1目及第2目另為補強規範,
爰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
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明列為限
制範圍,不應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
  四、檢附教育部、銓敘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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