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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 有關一例一休說明

例一

 

主旨: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規定,經本校勞資會議決議後,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加班等重大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為原則,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個週期,故請各單位主管控管同仁週六、日加班之約定。

二、  週日為「例假」屬強制規定,縱然勞工同意加班,勞工亦不得於例假日出勤加班;若遇週日需舉辦活動,請於活動一週前專簽調移例假及工作日(調移後之前後連續工作日至多6天),奉准後將准簽送至人事室俾憑差勤設定。(106年1月1日元旦為例假不得出勤加班;同年1月2日屬國定假日補休,應事先經單位主管指派加班並請准,始得到校加班,當日加班者可支領加倍工資。)

三、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平日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方式延長至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補休完畢。同仁亦可選擇支領加班費,但應事先請准,加班費以各單位業務費或管理費支應為原則。星期六(休息日)應事先經單位主管指派加班並請准,始得到校加班。

四、  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計算:

2小時以內者,加給時薪1又1/3;再延長工時2小時以上者,加給時薪1又2/3。。

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選擇補休者,其補休時數依上述原則辦理】

五、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於明(106)年1月1日起新法上路,到職滿半年者一律於1月1日起給予3日特別休假,並於滿一年前將3日休畢;滿一年者依學年制比例計算給予特別休假。

六、  任滿2年以上者明106年1月1日起,將會補足特別休假給同仁,並請同仁於106年7月31日前休畢。

     【因差勤系統設定已請廠商更新,爰請同仁於明年1月31日後查詢是否補足特別休假給同仁】

※本通知先將重點事項告知,本室將另整理勞基法修正後詳細資料供參,並配合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俟配套措施完成後再另行通知同仁週知。

◎本校應適用勞基法人員:含校務基金約用人員、產攜專班約用人員、產學訓專班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含駕駛),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本校認定參照勞基法計畫人員:含教學卓越計畫、典範科大計畫、中區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及創新自造計畫人員、創新育成中心人員、資源教室輔導老師、專業輔導人員,應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本校計畫經費下所聘之專任人員,經計畫主持人認定適用勞基法者,得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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