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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請查照轉知。
主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1月4日以台內移字第11109124851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11月7日臺教文(四)字第11101092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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